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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游戏官网: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半年度报告摘要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半年度报告摘要

来源:爱游戏官网    发布时间:2023-10-24 10:18:42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1年8月16日采用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 2021年8月11日通过书面、邮件等方式送达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8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储放置及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具体内容见公司2021年8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储放置及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具体内容见公司2021年8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法律法规,经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的真实的情况与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逐项自查后,认为公司各项条件满足现行法律和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法律法规,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1,054.7万元(含61,054.7万元),具体发行数额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依照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详细情况与保荐人及承销总干事协商确定。

  这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B:这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1)这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5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可转债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Q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V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一股的整数倍,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余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1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之间较高者,且不得向上修正,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依据市场和公司详细情况与保荐人(承销总干事)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量。

  在这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动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这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有几率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会影响这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详细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这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方法将依据当时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在这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9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1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的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能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等。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人(承销总干事)协商确定。

  在这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若公司A股股票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若公司A股股票在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这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假如慢慢的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30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这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里面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可转债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A股股票享有与原A股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本次可转债可向公司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向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详细情况确定,并在这次发行可转债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A股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的人发售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来进行,余额由承销团包销。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与这次发行的保荐人(承销总干事)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这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1,054.7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若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总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依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真实的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这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开户信息。

  依据《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与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等相关条款如下:

  (2)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公司股份;

  (4)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6)按《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7)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可以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债券受托管理人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4)公司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6)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

  (10)公司、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11)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在可转债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而未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如债券受托管理人未能按规定履行其职责,单独或合计持有未偿还本期可转债债券面值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自行召集可转债持有人会议。

  公司将在募集说明书里面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公司已聘请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并与受托管理人就受托管理相关事宜签订受托管理协议。

  6、审议通过《关于〈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预案〉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预案》。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9、审议通过《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一定的措施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一定的措施的公告》。

  10、审议通过《关于〈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股权的人及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股权的人及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的公告》。

  11、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

  13、审议通过《关于〈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5%股东及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购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承诺》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公司5%股东及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购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承诺的公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的公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独立董事分别对会计政策变更事宜、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宜及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宜发表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根据财政部修订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而进行的相应变更,不涉及对以前年度进行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已披露的财务报表产生一定的影响,亦不会对公司财务情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18年12月7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一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新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和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及执行期限要求,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按照上述规定相应变更公司会计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新租赁准则下,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承租人将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所有租赁将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均须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2)对于使用权资产,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常规使用的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常规使用的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同时承租人需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3)对于租赁负债,承租人应当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

  (4)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5)按照新租赁准则及上市规则要求,在披露的财务报告中调整租赁业务的相关内容。

  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本公司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新租赁准则,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做的变更,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真实的情况,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企业所有者权益、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执行新租赁准则对公司2021年1月1日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的科目列示不产生影响。

  独立董事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的规定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监事会意见: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公司结合目前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情况,拟将“智能包装装备扩产项目” 的建设完成期由2021年9月延长至2023年3月。除前述变更外,其他事项均无任何变更。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832号文核准,本公司由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9,389,026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8.02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31,590.0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660.38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30,929.62万元,已由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4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扣除律师费、审计费、法定信息披露等其他发行费用 388.68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30,540.94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8〕298号)。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与募集资金专户各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

  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拟全部用于投资建设“智能包装装备扩产项目”。

  截至2021年6月30日,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在银行账户的存储情况如下:

  注:初始存放金额中包括尚未支付的上市费用388.68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30,540.94万元。截止2021年6月30日,另有13,000万元用于购买银行保本理财产品,尚未到期。

  “智能包装装备扩产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为30,540.94万元,截止2021年6月30日,已经投入3,862.81万元,占该募投项目总金额的12.65%。该项目目前已经开工建设,正在积极推进基础工程建设。根据项目目前实际进度,公司预计于2023年3月完成该募投项目的整体建设。

  因本募投项目实施地所在的杭州市西湖区科技园区的整体规划变更,公司积极响应当地政府的要求,结合经营发展需要,多次细化完善项目中相关设计方案;另外,受新冠疫情影响,施工方人员聚集与流动有所限制,项目开工时间相对滞后。上述原因使项目整体进度较计划延后。

  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为保证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后能够按期完成,公司拟采取如下措施:

  1、由公司副总经理领衔的项目组将更加严控项目进度,总结之前项目进程中的经验教训,并在今后重点关注可能影响预期进度的内容,确保项目顺利开展。

  2、项目组将继续加强与政府审批部门的主动提前沟通,保证对政府法规政策信息和办事流程的及时了解以作最快响应和调整,推进项目建设,避免延误。并积极协调人力物力等资源的配置,确保项目的按期完成。

  公司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做延期调整是公司根据客观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 决定。本次对募投项目进行延期仅涉及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不涉及募投项目实施 主体、实施方式和主要投资内容的变更,项目实施的可行性未发生重大变化,不 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 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

  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进行延期调整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公司将加强对项目建设进度的监督,确保募集资金效益的实现。

  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将“智能包装设备建设项目”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延长至2023年3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根据公司募投项目的客观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和长远发展规划,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

  监事会认为:本次募投项目的延期,符合公司的客观实际情况,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反有关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要求;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是根据客观情况作出的决定,仅涉及项目建设进度的调整,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内容、投资总额及建设规模。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

  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证监会等相关部门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就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对普通股股东权益和即期回报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产品市场情况、证券行业情况及公司经营环境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2、假设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于2022年3月31日实施完毕,该完成时间仅为估计,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分别假设截至2022年9月30日全部转股、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全部未转股。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不对实际完成时间构成承诺,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4、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61,054.70万元,不考虑发行费用的影响。本次可转债发行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核准、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5、假设本次可转债的转股价格为20元/股(该转股价格仅为模拟测算价格)。该转股价格仅用于计算本次可转债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的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确定,并可能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6、公司2020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7,062.8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4,348.04万元,假设2021年、2022年扣非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与2020年持平。

  上述盈利水平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2020年、2021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本公司盈利预测。

  7、2021年7月,公司实施2020年度利润分配,现金分红5,788.01万元。假设2021年度利润分配金额与2020年度保持一致,且在2022年7月底实施完毕。

  上述2021年度利润分配额及实施时间仅为测算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构成对利润分配的承诺。

  8、在预测公司发行后净资产时,未考虑除现金分红、募集资金和净利润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

  9、假设2021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权利利益=2021年期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2021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当期现金分红金额+2019年发行的可转债转股增加的所有者权益;

  假设2022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2022年期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2022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当期现金分红金额+可转债转股增加的所有者权益;

  10、假设本次可转债在发行完成后全部以负债项目在财务报表中列示(该假设仅为模拟测算财务指标使用,具体情况以发行完成后的实际会计处理为准);

  基于上述假设,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当年公司每股收益相对于上年每股收益的变动如下所示:

  注1: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指标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一一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计算。

  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转股前,公司需按照预先约定的票面利率对未转股的可转债支付利息。由于可转债票面利率一般比较低,正常情况下公司对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带来的盈利增长会超过可转债需支付的债券利息,不会摊薄基本每股收益。极端情况下如果公司对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带来的盈利增长无法覆盖可转债需支付的债券利息,则将使公司的税后利润面临下降的风险,将会摊薄公司普通股股东即期回报。

  投资者持有的可转债部分或全部转股后,公司股本总额将相应增加,对公司原有股东持股比例、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及公司每股收益产生一定的摊薄作用。另外,本次可转债设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该条款被触发时,公司可能申请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导致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新增的股份增加,从而扩大本次可转债转股对公司原普通股股东的潜在摊薄作用。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后存在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请投资者关注。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1,054.7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若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总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目前,中国已是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包装市场,市场规模已扩展为万亿级。但在整体规模不断扩张的同时,我国包装机械产业存在大而不强的问题。以德国克朗斯、德国博世、德国KHS等为代表的国际知名包装设备企业,通过提供大型、成套、高精度的单机设备和智能包装生产线,占据了世界包装机械市场的主导地位,也占据了我国高端包装设备市场的主要份额。我国包装机械行业大多数规模较小的本土企业由于研发能力不强或者缺乏自主创新能力,产品技术含量低、质量稳定性差,主要生产低水平、功能单一的包装设备,市场竞争力普遍不强。除了瓦楞纸包装机械和一些小型包装机有一定规模和优势外,其它包装机械几乎不成体系和规模,特别是市场上需求量大的一些成套包装生产线,如液体灌装生产线、饮料包装容器成套设备、无菌包装生产线等,在世界包装机械市场中均被几家大包装机械企业集团所垄断。面对国外品牌强劲冲击,国内企业应该采取积极对策。

  为进一步推动国内包装机械产业的发展,加速替代进口,行业领先企业应通过持续自主创新和技术升级推动产品升级,率先与国外厂商在中高端市场展开竞争。公司作为智能包装装备系统领域的行业龙头企业,本项目实施后将提升公司在高端智能包装设备领域市场占有率,为推进我国包装机械的国产替代化进程贡献重要力量,进而提升我国包装机械装备在行业内的国际竞争力。

  伴随着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口老龄化的加速、人们务工观念的转变以及其他新兴市场国家的竞争,我国制造业的相对成本优势逐步消失,而生产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环境保护、品质要求压力却不断增大,这些因素成为国内企业不断寻求高效率、高精度、绿色环保、柔性化生产方式的重要推动力,促使我国工业经济转型升级速度加快。智能制造装备作为智能制造的重要载体,在我国制造业转型升级的背景下获得了政策的大力支持,发展迅速,预计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智能制造装备在我国制造业中将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行业产值规模还将保持持续增长。

  公司作为一家从事包装机械智能装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支持服务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具备为客户提供定制化、柔性化装备的资质和能力,可以帮助客户实现生产线的半自动化和全自动化。通过本项目建设,公司加速布局智能化包装生产线领域,从而抓住智能制造产业的发展机遇,实现公司的快速发展。

  液态智能化包装生产线领域技术难度高,个性化强。以白酒包装生产线为例,不同白酒厂家瓶身各有特色、装盒相对复杂,即使是同一品牌的白酒不同子系列其包装往往也有较大差异。由于白酒包装生产线定制化、集成化程度高,产品生产工艺复杂,且一般为白酒企业产品生产线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包装设备提供商具备较高的技术水平、较强的设计能力和快捷的售后服务支持,国内能够提供智能包装生产线产品的企业较少,使得其产品附加值较高。

  目前,公司客户遍布各个行业,产品结构中单机设备种类较多,而毛利率相对较高的智能包装生产线占比有待提升。本项目实施后,公司主营业务将向产品附加值更高的液态智能化包装生产线领域扩展,这有利于优化公司产品结构,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并实现更高的毛利率,增强企业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包装机械作为新兴行业,在我国起步较晚,但由于其自动化程度高、产品附加值高、涉及领域广,经过30年的发展已经成为机械工业中的十大细分子行业之一。国务院、工信部及相关部门多次出台政策用于支持和推进,这为整个行业的发展奠定了很好的基础。

  2016年12月,国务院印发了《“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提出打造智能制造高端品牌,大力发展智能制造系统。加快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技术的深度融合,探索构建贯穿生产制造全过程和产品全生命周期,具有信息深度自感知、智慧优化自决策、精准控制自执行等特征的智能制造系统,推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机器人自动化生产线、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建设,提供重点行业整体解决方案,推进传统制造业智能化改造。

  2018年8月,工信部、国标委等联合印发了《国家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18年版)》,提出到2018年,累计制修订150项以上智能制造标准,基本覆盖基础共性标准和关键技术标准;到2019年,累计制修订300项以上智能制造标准,全面覆盖基础共性标准和关键技术标准,逐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智能制造标准体系。

  2020年11月,中国食品和包装机械工业协会印发《中国食品和包装机械工业“十四五”发展规划》,指出食品和包装机械行业发展要把“推进行业转型升级、推动自主创新和提高发展质量”作为核心任务。深入开展工艺创新、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加强信息化、智能化与装备的深度融合,淘汰落后技术、产品及产能;实现产品研发从单机自动化设备向成套智能装备制造转变;解决关键领域核心装备依赖进口问题;加大共性关键技术和智能成套装备研发,打破国外企业重要领域高水平成套装备的垄断。

  2021年4月,工信部公布了《“十四五”智能制造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提出到2025年,中国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基本普及数字化,重点行业骨干企业初步实现智能转型。到2035年,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全面普及数字化,骨干企业基本实现智能转型。“十四五”期间,中国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达2级及以上的企业超过50%,重点行业、区域达3级及以上的企业分别超过20%和15%。智能制造装备和工业软件国内市场满足率分别超过70%和50%。中国将建成120个以上具有行业和区域影响力的工业互联网平台。

  自上世纪90年代始,鉴于当时白酒产业集中度低、生产装备及技术落后,以及全国粮食相对匮乏的前提下,国家有关部门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一直将白酒生产线等列为限制发展类行业。2019年11月,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第二类的“限制类”产业中移除白酒产业,此次政策修订的导向中也提出:“支持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促进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级,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在政策松绑的同时,白酒行业对质量把控要求提高、人力成本提升催生人工替代需求,各名酒企业纷纷扩建增产,自动化智能化改造蓄势待发。白酒智能包装设备作为新的增量市场,对于包装机械行业是个巨大的发展机会。

  根据Euromonitor数据,我国包含包装饮用水、碳酸饮料浓缩饮料、果汁、即饮咖啡、即饮茶饮料、能量饮料、运动饮料及亚洲特色饮料在内的饮料销售金额由2014年的4,652.16亿元增长到2019年的5,785.60亿元,年复合增长率为4.46%。Frost & Sullivan预计,2024 年中国饮料市场容量将突破 1.3 万亿元,2019-2024 年五年复合年增长 5.9%。展望未来,我国饮料行业有望迎来持续增长,将直接加大对饮料包装机械设备的需求。随着饮料行业高品质化、小众化、差异化趋势带动产品创新迭代加速,包装瓶型生命周期缩短,驱动饮料包装机械向无菌化、柔性化、集成化进行技术升级,激发饮料企业迭代现有产线的投资意愿,设备更新换代频率有望加快,高端饮料包装设备需求将释放。

  公司深耕行业多年,已形成柔性化、标准化、模块化的绿色智能包装设备系统知识库、工艺库,其中包括食品包装绿色关键工艺系统集成的整体解决方案。公司自主研发的彩盒柔性智能包装装备、ZX-80T纸包机、YC-YX新型捆扎机产品技术达到国际领先水平;高速泡罩医药智能包装生产线、蓄电池智能包装生产线产品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纸箱成型机、纸片式包装机、全自动装箱机、装盒机、包膜热收缩机、全自动封箱机、开装封一体机、全自动捆扎机、半自动捆扎机、全自动码垛机、自走式缠绕机、DIP-YP-40000啤酒智能包装生产线、饮料智能包装生产线技术水平国内领先。

  发行人建有“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包装物联网自主控制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博士后工作站”、“浙江省装备制造业医药包装产业技术联盟”、“浙江省包装机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9个国/省级科技创新平台,被评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专利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

  同时,公司注重研发投入及研发人才队伍建设,通过多年积累,拥有了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创新能力强的包装设备自动化生产线研发队伍,具备了业内领先的技术及研发实力。技术团队人员专业范围涵盖机电一体化、机械设计、控制、电气、计算机、测量、材料、通信、数学等智能制造所需相关专业,为公司打造了人才聚集优势和技术创新优势。

  经过多年的市场开拓,公司已积累了贵州茅台、双沟酒业、劲牌等优质白酒企业客户资源以及蒙牛、伊利等优质牛奶企业客户资源,优质客户对产品设计和质量要求严格,产品附加值较高,保证了公司较高的利润水平,也为公司开拓新的优质客户提供了便利条件,为募投项目顺利投产后产品产能消化提供了有力保障。

  公司凭借雄厚的研发实力、先进的制造工艺、可靠的质量管理以及优质的客户服务在包装机械行业享有良好声誉,除在国内市场享有较高知名度外,公司品牌在国际上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产品销往美国、德国、韩国、意大利等80多个国家和地区,成为中国包装设备在国外市场的代表品牌之一。随着公司上市带来的平台效应凸显,优质的客户资源以及享誉国内外的品牌知名度将为本次募投项目的产品销售提供有力的保障。

  2018年、2019年和2020年,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165,090.29万元、187,116.23万元和202,004.60万元,营业收入持续增长。随着公司需安装调试验收的智能包装生产线及部分单机设备等采用分阶段收款模式的产品销售金额逐年上升,相应的销售尾款及质保金随之增加;同时,智能包装生产线及部分单机设备等非标产品从发货到确认收入,需要经过运输、安装、调试运行、终验收等环节,因此公司存货特别是在库产品和发出商品余额增加明显。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拓展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逐步达产销售,应收账款余额和存货余额将进一步增加,从而需要更多营运资金来支持未来生产经营规模的进一步扩大。

  公司秉承“无人包装、智能系统”的产品设计理念,以提升研发、设计及制造能力为核心,跟踪国际同行业的最新动态,提高整体方案设计能力、加大技术创新力度,进一步完善包装设备产品序列,以满足下业和领域的需求,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巩固公司在国内市场的领先地位,力争成为国际领先的包装设备制造企业。为满足公司未来业务发展需要,顺利实施上述发展战略,提升公司整体盈利能力和竞争实力,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

  公司面临市场竞争风险、宏观经济波动的风险、产品的技术开发风险、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等各项风险因素。当各项风险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时,保持一定水平的流动资金可以提高公司风险抵御能力;而在市场环境较为有利时,有助于公司抢占市场先机,避免因而失去发展机会。

  公司目前主要从事包装设备及配套包装材料的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安装调试与技术服务,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围绕主营业务开展,在原有的业务基础上对公司对业务规模进行扩大。目前,公司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已经具备了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各项条件,具体如下:

  1、人员方面。公司目前已经形成了一批稳定、结构完善、高素质的人才团队。稳定、结构完善、高素质的人才团队为公司未来经营业务的发展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奠定了人才基础。

  2、技术方面。经过多年发展,公司已成为国内包装设备领域的领先企业之一,研发设计能力和产品技术水平处于行业前列。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多年来非常注重科技投入,已经建立了“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包装物联网自主控制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 “浙江省工业设计中心”、“省级博士后工作站”、“浙江省装备制造业医药包装产业技术联盟”、“浙江省包装机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9个国/省级科技创新平台。

  3、市场方面。目前公司已在全国形成覆盖华东、华南、华中、华北、西南、东北六大片区的营销服务网络。在海外市场,公司主要采用经销模式进行销售,即在目标海外市场根据各国当地的实际情况选择有实力的经销商,并以经销商买断产品的方式销售公司产品,实现全球主要市场覆盖。

  五、公司保证本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防范摊薄即期回报、提高未来回报能力的措施

  考虑到本次可转债发行对普通股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为保护股东的利益,填补可转债发行可能导致的即期回报减少,公司承诺将采取多项措施保证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并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具体措施如下:

  公司一直专注于从事包装设备及配套包装材料的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安装调试与技术服务,以技术为依托为客户提供包装设备解决方案。未来,公司将充分利用行业发展所带来的机遇,立足自己的优势业务,突出发展重点,保持并进一步发展公司业务,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以降低上市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将使公司扩充业务规模、提升资金实力、抵御市场竞争风险、提高综合竞争实力。公司将加快募投项目实施,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降低上市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募集资金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使用规范,并接受保荐机构、开户银行、证券交易所和其他有权部门的监督。

  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层的公司治理结构,夯实了公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基础。未来几年,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另外,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为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公司资金成本,节省财务费用支出。同时,公司也将继续加强企业内部控制,进一步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加强成本管理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公司章程》关于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未来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公司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为填补公司本次发行可能导致的投资者即期回报减少,保障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包括本人在内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限制超标准报销差旅费、交通费、出国考察费等费用;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禁止以下行为: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人承诺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要求,提议(如有权)并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在制订、修改补充公司的薪酬制度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董事会、股东大会投票(如有投票权)赞成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相关议案。

  5、承诺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则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为填补公司本次发行可能导致的投资者即期回报减少,保证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针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关于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证监会等相关部门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的要求,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了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包括本人在内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限制超标准报销差旅费、交通费、出国考察费等费用;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禁止以下行为: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人承诺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要求,提议(如有权)并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在制订、修改补充公司的薪酬制度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董事会、股东大会投票(如有投票权)赞成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相关议案。

  (5)承诺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则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如下承诺:

  为填补公司本次发行可能导致的投资者即期回报减少,保证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针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议案。

  鉴于公司前述公开发行可转债事宜,根据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的情况公告如下: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口头警示1次,相关情况及公司整改情况说明如下:

  2021年7月9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出具的口头警示,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明,2021年6月2日,公司提交公告称,公司股票在最近30个交易日中已有14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未来5个交易日内再有1日收盘价格不低于转股价格的130%,将触发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赎回条件。公司应当在赎回条件满足的5个交易日前及时披露,但直至最后1个交易日才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13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2.1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彩芹作为公司信息公开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对公司上述违规负有责任。经讨论,我部决定对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秘张彩芹予以口头警告。”

  公司收到口头警示后高度重视,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认真学习上市规则,并持续关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未来公司也将继续加强相关人员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升合规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工作的及时性,杜绝类似情况的出现。

  除上述事项外,最近五年内公司不存在因违反上市公司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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